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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5月,陈某从网络上了解到发布种草笔记、帖文等可以赚钱,于是,他租赁场所开设了一家工作室,并雇用了十余名员工。为开展“业务”,陈某购置了工作手机、电脑,并从网络渠道以单价1000余元的价格购买了百余个某互联网平台的用户账号。待上家在“通告群”发布任务后,陈某便接单再派单给工作室的员工,由员工按照上家的要求在网络平台发布虚假种草文及图片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(二)、(四)项规定,商品的销售状况与实际情况不符,对购买行为有实质影响的,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,属于虚假广告。本案中,陈某收取商家佣金伪造销售状况,营造虚假的用户体验,以提升商品的好评度、信誉度,从而增加商户的点击率、浏览量,提高客户在商户消费的概率。上述刷单炒信的行为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对虚假广告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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